農地水土保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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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請本署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
一、補助對象及範圍:
申請土地座落本署當年度區域性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計畫實施地區農戶得優先補助;補助範圍以山坡地之宜農牧地為主,屬超限利用山坡地、租地造林區及保護區之範圍不予補助。
二、補助項目及補助標準:
請參考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標準表,詳細補助項目請洽相關受理機關。
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標準表(如附件一)
三、受理機關:
有意申請者,如符合規定,可逕向本署所屬分署洽辦。
四、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程序:
流程圖(如附件二)
(一)申請人及受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人或有合法經營使用權人,備土地登記簿謄本(若為承租地,應備租賃契約影本及出租機關或出租人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另如屬國有承租地,請依「國有出租耕林養地同意興建相關農業養殖設施審查要點第8條規定辦理,提送承租地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切結書一式2份,免出具土地出租機關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地籍圖謄本、身分證影本各1份,填具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申請書,及未重複申請切結書,向縣市政府水土保持主管單位或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申請。
(二)勘查、核定、施工指導
1.受理機關核對申請資料,勘查現場製作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勘查報告,核定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項目(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核定項目表),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當地鄉鎮公所及縣市政府,如為承租地應同時副知該出租機關(若為國有承租地,副知出租機關時,須連同檢送承租地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切結書1份);如不予以核定,亦應通知申請人。受理機關應農民要求應赴現場施工指導或派遣推土機協助施工。
2.所核定之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倘其開發利用之項目及規模符合,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者,申請人應填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向主管機關申請。
(三)完工檢查及核發補助
水土保持完成,申請人填具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完工報告,由受理機關派員檢查處理項目及數量,並製作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檢查紀錄,合格後核發補助款並函文通知申請人領取;如檢查結果不合格,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後再行報檢,逾期視同放棄。